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 页次: 共有95篇留言
苦命人: 我们好几个人在首阳山电厂益通宾馆干了十四年以上,到现在没有和我们签定劳动合同书.现在换经理了,我想咨询一下,他要是清退我们,我们能不能得到补偿. 2008-3-22 15:30:18
垃圾路桥: 我在洛阳路桥三年 都有一年半没发工资 我们应该怎么办 2008-2-10 8:11:03
痛苦: 老板不给我们交保险,我们应该找谁去说,谁能帮我们解决这件事, 2008-2-2 17:48:19
痛苦: 我在我们单位工作了4年了,公司也成立也4年老板一直不给签劳动合同,也不给我们交讵养老保险,我该怎么办,哎真烦死了 2008-2-2 17:42:21
苦命打工人: 邙山乡石化管件厂,长时间让工人超常时间白加班。工资开的高拉,厂长见职工开的多。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扣,工资压两三个月才发等等问题。太每人性拉。不只有关部门可否管一管? 2008-2-2 16:14:47
蓝色海洋: 我朋友在工商局干了10多年的临时工,但是现在却要被清退回家。并且不给办理退休手续,我想咨询以下工商局应该在那些方面给予补偿?我要讨一个说法 2008-1-15 9:03:42
基金会: 一年一度的基金会兑付又要到了!洛阳地区偃师市政府、市委严重失信于民。1998年关停基金会时承诺5年内还本付息!如今10年了,本金还没兑付完!每年仅兑付6%,这点钱连利息都顾不住!偃师人民无偿让市委、市政府用款10年,觉悟真高!!! 2008-1-11 19:53:23
对政府失去信心的人: 我们是06年大学本科毕业生,回来后政府已经和我们签定就业协议(省教育厅下发的大学生就业协议),承诺解决编制。可是已经一年半了,都没消息,前段时间让我们考试,可是考也考了,到现在一直没解决,工资也没人管,三金没人管,医疗保险也不办,户口也不让办,一个月就学校给你发500元,还要打借据,去政府问了好多次,都说让我们等,次数多了就说我们的协议是教育局签的,政府不承认,可是这是市长签字的啊,他们又说现在市长调走了,他们管不了。
请问专家这种情况我们究竟该怎么办?
2008-1-9 12:58:06
问题重重: 我再单位干了十年,近期单位改革,我如果单方面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与经济补偿。 2008-1-8 14:04:27
岚岚: 新劳动合同法能维护职工切身利益,但执行起来有很大难度,特别在餐饮服务行业,最低工资达不到,工作时间超时,还要拜托政府监督执行,确保该法顺利实施,切实维护职工利益。 2008-1-3 22:42:12
蓝天: 请问一下,我是中钢洛耐的一名劳务工,我们从06年元月都开始在工资里扣养老金了,可一只到现在都两年了我们即没有见到自己的账号也没有见本子,而且发的社保医疗卡里也没有一分钱,不知道厂里这样做对不对,该找那个部门问呢?我们有几千名劳务工啊。 2008-1-3 15:33:07
帅哥歌: 天天白加班怎么办 2008-1-1 10:06:09
亚伟速录: 关注《劳动合同法》 解读新法要点
时  间:2007年12月27日下午3点
地  点: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18号洛阳日报社报业大厦22楼
现场速录:洛阳亚伟速录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今天我们和您聊一聊2008年1月1日将要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我们都知道,在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上以高票表决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将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继《物权法》之后的又一部和群众紧密相关的法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比《物权法》更加引起关注。同时,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临近,我们发现,各地企业因为误解、误读而采取一些不正常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有些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对自己的权益和问题产生这样、那样的焦虑。因此,应广大网友的邀请,我们请到了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和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作客直播间,为大家解答有关《劳动合同法》的有关疑问,并且就《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变化以及《劳动合同法》对劳资双方所带来的影响和大家一起讨论。
首先,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到场的嘉宾,他们是来自于洛阳市劳动合同保障局的高卫忠副局长,你好。洛阳市社会保障局仲裁科的翟振东,你好 ,另外有来自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红举文凭和刘云峰主任,你们好。非常欢迎几位嘉宾在百忙之中来到直播间跟大家交流,同时我也提醒在线的网友,如果你有话要问,也可以编辑短信W22加短信内容,移动和小灵通编辑短信发送至10620379来提问,几位嘉宾将在直播过程中给大家解答。
现在说到《劳动合同法》,我们马上就要试试了,日子现在进行倒计时,这个牵涉到诸多利益的法律从一经推出以后,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毋庸置疑的是,它对于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接下来,我们请高局长给大家讲一讲《劳动合同法》给大家带来的意义。
高卫忠: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年6月26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号正式实行。《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是新形势下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大成果,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它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广大劳动者的利益维护、民生保障的高度关注和深切关怀。劳动关系是现代经济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可以说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劳动关系的和谐,必将会带来职工队伍的问题、企业的问题,乃至社会的问题。那么,作为全面规范劳动合同、全面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劳动实行合同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企业和广大职工所关注的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实施,可以说它有利于解决好劳动关系领域,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一些问题,也能够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对企业来说也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这样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十分重大。为了增强《劳动合同法》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今天下午我们洛阳日报社、洛阳新闻网搭建了这个平台,邀请专家作客这里,宣传、解读《劳动合同法》,之后还与大家互动。我想通过这种形势,使咱们广大职工群众能够树立劳动义务和权利对等这么一种观念,有效地增强维权意识,同时也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势,使咱们企业树立起依法用工、诚信经营这么一种理念,树立起良好的社会形象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高局长,在这样一个时间,这样一个平台上,这样面对面的跟大家一同交流。也是政府部门关注民意的一种体现吧。在今天这个过程中间我想在座的几个专家可以跟网友面对面的交流,我们可以知道《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的依法用工、依法管理,以及对劳动者自己的群体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在关注它的意义的同时,他们更加关注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社会对于劳资双方有什么样的影响,这样的影响究竟有多大,我们现在请翟科长给大家解读一下。
翟振东:关于《劳动合同法》的解读,我想对用人单位存在三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个影响是劳动标准的不断提高。实际上就是意味着用人成本加大。比如说在《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原来很多人不把试用期视为正常的劳动。所以,试用期的工资就不受当地最低工资的保护,这样的话就形成了用人单位用试用期来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合同法》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它把试用期视作正常劳动,就是说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期工资的80%,同时还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有带薪年休假都是意味着劳动标准提高了,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比较大的影响。
主持人:同时是对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的一种更新的体现。
翟振东:对。第二个影响我个人认为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放宽了。现在社会上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话题也比较热门。《劳动法》规定,符合签订无期限合同的条件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合同到期双方同意续约,然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才能签订。但是《劳动合同法》就把这个条件放得比较宽,它是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在10年以上是基本条件。第二个就是连续签订两个有固定期限的合同,签订第三个合同的时候,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比如说,2008年以后先签订一个两年合同,到期后又签订了一个两年合同,总共工作了四年,那么在签第三个合同的时候,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
主持人:它不仅有一个合同年限的限制,也有一个合同数量的限制。
翟振东:第三个,如果说形成了一年以上的事实劳动关系,没签订劳动合同,也必须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主持人:这一点还是比较特殊的。
翟振东:这样的话在一些用人单位中,就会造成一些误解,以为长期合同和终身合同是一样的。
主持人:其实很多朋友敢问到这个问题,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不是就是终身合同,就是原来传统说法中的铁饭碗,是这样的吗?
翟振东:其实无固定期限合同是达到了需要终止的条件才可以终止,比如说达到退休年龄了就可以终止了。一般来说是一个比较长的合同,但是不是说不可以解除,有很多可以解除的条件,这是给用人单位带来的第二个影响。
第三个对企业对用人单位的影响是企业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如果用人单位不执行这个法,那么用人单位将要付出很大的代价。比如说应该签合同而不签合同,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建立劳动关系又不签劳动合同,这样的话企业面对的法律责任就是双倍工资的赔偿。
主持人:现在企业签订合同就有法可依了。
翟振东: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又不与劳动者签订无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所负的法律责任仍然是两倍工资。同时不应该解除合同而解除合同了,按照《劳动法》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又加大了企业的责任,不应该解除合同你给他解除了不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100%幅度的劳动赔偿金。这是个新名词,所以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是很大的。
主持人:难怪啊,所以在前一段时间网络媒体上一直出现华为集团老员工在元旦之前办辞职手续,这些类似的事件可能是应对那些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手段。那么这样的话,我在听您解释的时候,我也有同样的疑问:这样的话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只要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对用人单位还是压力很大?
翟振东:我认为,无固定期限对用人单位不应该产生很大的影响,国家设定这条规定无非是想让企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一个和谐 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劳动者的去留。合同既然订立了,但是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合同还可以解除。
主持人:那么,像您所指的符合的条件,在一般的情况下是什么样的条件呢?
翟振东:这样的条件可以说是渗透了企业用人制度的管理,这个管理如果从性质上区分,企业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劳动者有过失,劳动者如果说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是有权解除合同的。这应该说是法律授权给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要经过一个民主程序,同时不能跟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这样的话如果劳动者违反了企业的制度企业就可以解除他的合同。同时如果劳动者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贪污受贿,营私舞弊也可以解除,这是有过失的一方面。还有无过失的的一方面,因病医疗期满了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安排的其它工作,那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还有不胜任工作的,经过培训和调整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也是可以解除的。同时还有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用人单位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这是从个体上解除的办法 。
另外一个,企业如果经营不景气,发生严重困难,进行重大改革了,企业还可以裁员。所以说,无固定劳动合同不是不可以解除的,但是这里面渗透了企业的管理,企业要依法进行管理。比如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你肯定要拿出不胜任工作的要求来。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对每一个岗位得有工作标准,他不适合你的工作标准,这才能证明他不胜任工作。这对企业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持人:从这个方面来说也是促进企业发展的一种手段,因为企业的发展要适合自己的制度,这样的话,才能实现这种劳资关系的平衡,也不再有劳动者受压迫、受剥削这样一种说法。如果有相对健全的管理制度,那么在执行的过程中,就会相对显得比较公平了。同时我们之前在预告播出之后 还有很多网友也提了很多问题,在这几点 上,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热点。比如刚才翟科长也谈到了试用期。有的网友提出这个一个问题:对招聘的员工,一般会经过一个见习期,见习期要经过考核,考核之后进入试用期 请问这样的方式是否符合这样的要求?
翟振东 :其实见习期和试用期不是一码事,《合同法》中就没有见习期的空间了,试用期把工资定得很死。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期的80%,这是最低要求。中间有一个见习期中间只有20%空间,这是用人单位的最低的要求。但是,在见习期在时间上也有要求,以前企业规定的见习期是一年,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定的很死。你签一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到三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说从时间上、从工资差距上就没有见习期它的空间。
刘云峰:见习期就需要明确一点。试用期对同一个劳动者的同一工作,它的试用期只能是一次,并且还必须明确一点,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只签订试用期没有劳动期限的话,试用期视为劳动期限。
主持人:刚才听到翟科长的详细解释和补充,其实我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热点和要点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具体在实施过程当中,肯定还会面临非常具体的问题。这次我们在活动预告出去后,很多网友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还有很多网友提出一些非常具体的牵涉自己的很多问题。今天来的不仅有来自于政府的嘉宾,还有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嘉宾。接下来我们看一些网友提的问题,我们来跟网友进行交流 。
  主持人:其实我在之前浏览这些网友提问的时候,我有一个最大的感触就是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日期越来越逼近,原来抽象的劳资关系现在变成大家眼前一个非常鲜活的案例,再加上我们看到9月底华为集团鼓励满8年的员工元旦办理辞职手续然后再续合同,以及沃尔玛在10月22日发出的裁员通知,这些事件非常敏感。也让我们洛阳本地的朋友,开始认真地审视自己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命运,我们很多人都在讨论《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索性我们今天有这样一个机会来得到嘉宾的解答。
我们首先看一下,有网友问: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解除终止方面,在这次的法规中间都做了哪些有利于职工的规定?首先刚才翟处长讲到的试用期以及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些已经表现出来了这样的趋势,你觉得还有哪些表现非常明显的。
翟振东:我觉得在解除合同上对职工者来说比《劳动合同法》更简单一些了,尤其是在赔偿上、在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上做了更具体的规范。比如说《劳动法》也好,《劳动合同法》也好,规定劳动者有选择劳动的权利,或者有辞职权的,但是双方有约定的要按约定。《劳动法》的规定不那么具体,就是说某一个单位要送一个技术人员出去培训,培训之前双方可以签协议,签订回来给我服务多少年的协议。如果服务不到期怎么办?双方就约定赔偿 。规定就不一样,有的是:如果服务期限不满,那你全额培训费用要赔给我;有的是:如果服务期限不满,你要加配赔偿给我。这个在《劳动法》上没有禁止。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做了很具体的规定,禁止了。你可以约定服务期限,也可以约定赔偿,但是只能按比例递减。比如培训花了一万元,要求回来服务10年,结果你服务了3年要走,你也只能赔偿七千元。这可以说是有利于劳动者的。同时以前约定得很不规范,例如禁业限制,以前禁业限制很随意。《劳动合同法》就规定了禁业限制必须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同时最多不能超过两年。而且在这两年期间如果你做了禁业限制,尽管他不为你服务,你还要给人家发一定的生活费用。
  主持人:这些是对劳动者的权利有了更加明确的保障。
刘云峰:在《劳动法》的合同是那样履行的,将来要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来讲,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他只要挥挥手,不留下一分汗水钱就可以走,在《劳动法》中是不允许的的 ,要根据双方的约定来进行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对于约定过去是没有限制的,现在有了限制。
翟振东 : 以前企业有过错,劳动者要跟企业解除合同,随时可以。现在这个法律也可以这样做,比如说企业不按安全、卫生条件,给劳动者工作条件,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劳动者随时可以和企业解除合同。但是又增加了一条,企业还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这个是原来的《劳动法》中没有的。这是企业加大法律责任的一方面。
  王红举:实际上,为什么实施这个时效《劳动合同法》,他加了合同就强调双方权利义务的形式要件:必须签订合同。这实际上也是《劳动合同法》对社会关系和劳资关系的一个调整的有利的手段,必备需要合同。但是我看整个《劳动合同法》在职工权益方面,有两大原则,一个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第二个原则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这是贯穿于整个劳动法始末的一个原则。其他的例如劳动合同的定立原则上,我们解读到也体现到职工权益保护方面。什么时候签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时,就应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不签订劳动合同,你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措施。
  另外就是试用期的问题,刚才翟科长也谈到了试用期的问题,我们知道现在都是市场经济,好多个体、私营企业发小广告来我公司应聘,一个月多少钱,高薪,结果有的不到一个月就解聘了走了,然后他又重新招人,还在试用期内,这样的话,就等于白用。原来《劳动合同法》没有实施的时候,有人就是钻这个法律的空子。有的搞试用期、见习期,其实是恶意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些空子已经不存在了。
  刘云峰:三回全国人大的草案,对这方面,法律专家,社会各界都很踊跃,有些漏洞是从立法基础角度,弥补得非常好。还有一个,我们知道山西的黑砖窑事件,实际上是强迫劳动者用工了。在这个方面,《劳动合同法》有了很明确的规定,有个三方机制,另外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你应该承担的责任,如果发现类似的问题你不做为,要受到相关的行政处分,相关责任人要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一块是非常的具体。为什么要规定这些?我认为是从劳动者的角度,有的是从企业职工的角度考虑问题的。所以说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这方面是有倾斜的。
  主持人:听了几位嘉宾一解释,很多人本身对于法律都觉得是非常抽象、非常枯燥一种文本,但是我们这样一解释后,大家都知道非常具体、非形象,跟自己息息相关。现在有很多问题就迎刃而解了。那么我们刚才在谈的过程中,一直在谈的是合同签订的时候,有的网友也谈到了员工在与企业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的同时,会有哪些知情权利呢?这也是非常具体的问题。怎么给大家解释一下?
  王红举:实际在这个方面,《劳动合同法》已经规定了。《劳动法》的规定、调整来自于社会实践。知情权是劳动者比较关心的,劳动报酬是如何约定的,劳动期限是如何约定的,用人单位给提供什么样的劳动条件,劳动安全保护,以及相关的休假、“三金”你是如何落实的,人家有知情权利。实际上《劳动合同》又规定了用人单位也有个知情权。他可以了解你劳动者本身与工作相关的基本情况。好比我是做食品的,你原来患有肝炎,我有权了解你这个情况,你不适合从事这方面的,所以企业相对也有一个知情权。
  主持人:其实任何一种权利和义务,在法律面前都是对等的。你在享受自己应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起自己应尽的义务,这是一个不变的道理。还有网友问到了在2008年之前,所有的行为都是按照老的《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新法规定没有落实的话,我们可以到哪些地方去起诉?一般这样的周期会有多长?这也牵制到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问题。首先,在这方面我们作为管理部门,在这方面有哪些制度的设置呢?
   翟振东:这个应该说有两个渠道,一个是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一般举报的话可以到劳动查监察去举报,专门有这么一个机构,它是一个行政处理。如果在劳动关系方面有争议了,各个区、市里面都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诉讼。
  主持人 :主要是这两个渠道,一个是劳动监察,一个是劳动仲裁,通过这两个渠道去反映然后来解决。他问道一般情况下这样的周期会多长。以咱们以往的工作经验大概多长?
  翟振东:劳动仲裁的周期一般是两个月,但是,劳动仲裁的体制现在还不确定。这个月底,估计《劳动争可以议仲裁处理法》要出台了,这个体制要做一些调整。比如说以前按照国务院《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时效是6个月,《劳动法》改成60天。可能要出台《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法》可能要把时效延长到2年,但是处理时效一般是60天。
  刘云峰:需要补充一点,《劳动法》是一般法,《劳动合同法》是特别法,有这么一个法律关系,不是老法和新法的关系。
  主持人:这是一个需要纠正的概念 ,这可能也是一个误区吧。之前包括我自己在内,也可能有这样一个误区,感到是一个新法替代老法的过程,刚才您这样一说,它不是这么一回事。
  高卫忠: 在《劳动合同法》时比如说发生劳动争议还有另外一个解决途径,就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这是劳动合同法中一个最新的规定。
  主持人: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较以前的《劳动法》来说,在很多细节上的规定更加完善。
  翟振东:这个观念是对的,他比这个《劳动法》更加完善 。 一个事我很有感触,以前企业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错了怎么办?职工怎么要求撤销他的解除合同的决定?仍然回企业上班。实际上这个时候,劳动者已经和企业感情上产生裂痕了,再回去工作就很不好办了。《劳动合同法》就规定这条,你可以要求继续回去工作,撤销他这个错误的处理决定,但是你也可以不回去工作,尽管你给我处理错了,但是我不回去工作,把它转化为经济补偿金。你给我经济补偿金,我可以不回去工作。 这个是很科学的,也很人性化。
  主持人:法律更加人性化了。
  刘云峰:它设定了两条,就是说,劳动者有权继续履行合同,同时他还可以选择终止合同,这个权利赋予了劳动者。
  主持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劳动合同法》不仅仅是更加完善也是更加人性化了,这也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趋势。那么我们来看,说到之前咱们在提到《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可能我们或多或少会注意到这么一个词“派遣”,不少网友也提到了关于派遣的问题,有的网友就提了对于派遣问题对派遣公司、派企业以及被派遣的员工,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它存在的利弊是什么?
  翟振东 :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国外也比较流行,主要是一个具体的用人单位一是减少了劳动力资源的一种管理,同时也避免了很多诉讼。它是劳动者和派遣公司建立劳务关系,然后再派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实际上它的劳动关系是跟派遣公司建立的,他的岗位是具体的用人单位来管理。
  主持人:等于说是中间出现了一个第三方。
  刘云峰:劳务派遣问题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的相关机构和相关单位已经存在了。而且在我们国家实际操作中也有这些现象。劳务派遣本身在国外来讲,世界500强里就有两家大公司就是劳务派遣公司。
主持人:它也是正规发展的一种劳动发展的趋势。
  刘云峰:我们在《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没有进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做了特别规定 。那么劳务派遣需要强调明确的一点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他们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具体地派到某个工厂工作的话,是用工单位,这有一字之差的但是它的法律关系完全不相同 。
  主持人:这样的所担负的法律责任也不一样了,实际上这种劳务派遣就是劳动者和劳务派遣者公司之间的劳资关系。所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他们之间存在一种合作。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刘云峰:不能完全这样理解。我的理解是这样的,法律还有进一步规定,防止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踢皮球,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还做出了类似的还有其他保护劳动者的相关规定。
  主持人:其实这个问题我们看到有些网友已经提出了类似的问题。如果他就提到了就是属于劳务派遣的员工,有工伤或者出现一些问题,那么这些问题,一般情况下是和哪个公司解决,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用工单位?
  翟振东: 这个应该是劳务派遣公司应负法律责任。因为劳动者毕竟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这就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所有的派遣人员必须参加五种保险。
  主持人:劳务派遣公司必须要参加的。
  翟振东:这样劳动者的权益才有保障。
  王红举:他们是根据劳动合同双方来行使各自的权利。
主持人:另外有位网友问到咱们刚才提到的保险的问题,关于保险这方面,是不是2008年法规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必须要给所签合同的员工来购买这五种保险?如果执行的过程中,他无法全部购买是不是有应对的方案?这个问题后一个问题可能比较笼统,是不是08年这个新法实施的以后必须要五种保险必须要购买?
  翟振东:是的,必须得买;
  刘云峰:但是这里需要强调一下,它是对不同的劳动者,就是身份不相同,男性、女性这些有一定的差别。但我们统说的是对不特定的劳动者来讲是要购买五种保险的。
  主持人:其实之前在我们的网页上网友提了非常具体的问题。比如说,他说这个要购买的这几种保险中间,我是不是可以有选择,打比方说,我作为员来说,我并不要这全部,我只要其中的两种,我有没有这个权利,就是作为个人来讲。
  翟振东:不应该有选择,这是强制的行为,这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你说你不想参加养老保险,你退休了怎么办?,你不想参加医疗保险,你生病了怎么办?马上就变成一个社会问题,这是必须得参加的。这五种保险不仅是劳动者的还是用人单位的。缴纳五种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的义务。
  主持人:它其实已经是一种社会义务了,不单纯是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我们再来看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可能是一个用人单位吧,他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因为目前需要50-80名临时员工,但是公司无法完全负担所有人员的合同花费,是否有建议方案,以避免法律问题。那么这个问题也是很具体的。这种想法是否合理?
  翟振东:也就是说他想用这么多人,又不想付出这么多代价。
  主持人:他想用这么多员工,但又没有办法完全负担这么多花费,是否有一种可以建议的方案来避免法律问题?首先我们看一下他的这个问题是否合理合法。
翟振东:又想买东西又不想花钱。
  刘云峰:他谈的这个问题是用人单位想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个人理解,他谈这个问题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种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完成某种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能指的是这个方面,所谓临时用工。比如说,我们在用工方面,像现在有的单位在冬天用的锅炉工,可能是季节性,在这个季节使用,我以完成这个任务为劳动期限。另一个问题,如果他要用5-80名员工,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劳动合同法》中间规定的相关费用。
  主持人:我们可以感觉到他是有这种规避法律的想法,但是身边有很多这样的实例,可能作为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小型的企业他可能会多少有这样的想法。接着来看,网友提出的相关问题非常多。这位朋友提出,如果企业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扣发工资,员工以企业无故扣除工资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赔偿的话,是否存在败诉风险,如何防范?这又是跟律师有关的问题。
刘云峰:劳动合同的解除首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合同者之间协商一致就可以解除。即便是这种情况下,由谁先提出来,法律后果是不相同的。按网友问的这个问题上来讲的话,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合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是用人单位应当要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的。
主持人:网友的留言非常多,我们继续来看,一位网友以“为新法鼓掌”来作为自己留言的名字,他说:听说我们农民工也有保险了,但是我们可以享受哪些保险?
  翟振东:《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是不存在农民工与非农民工的,只要建立劳动关系都要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说城市工应该享受到社会保险,农民工也是可以享受到的。
刘云峰:《劳动合同法》中不存在全民工、集体工、农民工和临时工的问题,没有地位的差别。
主持人 :“为新法鼓掌”的网友留言:那么单位会给我们缴保险吗?这种心情我们是可以理解的。在新法颁布的同时,还有不少人在期待。
另外一位朋友说,请问我自己招的人不给办理保险,没事吧?
翟振东:他自己招聘的人,如果他是用人单位的话,他不办保险实际上已经是违法。
主持人:这是一个很明确的答案。另外一位朋友问:马上要到春节了,如果春节加班,是不是要征得员工的同意还是公司可以单方面的强行执行?强行这个词稍微有一些过了,但确实是马上要面临的问题。对于这种情况,咱们有没有一些决具体的规定
  翟振东 :加班的事情在《劳动法》就有规定,加班是双方协商的,必须征得劳动者本人的同意。
王红举:同意了以后,国家有相应的标准,比如春节等国家法定假日,要按300%付这个工资,
主持人 : 这是个非常明确的答案。那么我们看一个通过手机短信留言的朋友,他说我孩子大学本科毕业,在上海一家文化公司就业,老板不给交三金,新合同法对这样的公司有制约吗?如果不执行怎么办?可怜天下父母心。咱们给这个支个招。
刘云峰:《劳动合同法》在哪儿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它适用的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主持人: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都有制约性,那他问的下一个问题给他支招: 如果公司不执行怎么办?
翟振东: 第一、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局举报。如果他不想在那儿干,还有办法。我随时可以跟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因为你没有给我参加社会保险,你还得给我拿经济补偿金。
主持人:那么不知道这位手机留言的朋友是不是在线,刚才嘉宾给您的答复非常仔细。
另外一位朋友请问王红举律师,我女朋友现在没有三险,而且工资只有450元,单位一直没有说明劳动合同要重新签订,应该怎么办?以前她还干过免费试用的工作,现在能追回工资吗?法律能不能管住他们?新法颁布交替期间,很多人会有类似的疑问,
王红举:这有一个法律的试行时间。《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这个问题在《劳动法》也有相应的安排,应该按劳取酬,这是毫无疑问的。这是法的价值和精神,按劳取酬。另外他谈到能不能追索以前的劳动费用。
翟振东:现在用人单位已经违法了,如果是在洛阳市区的庆,400块钱工资,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是550,从这一点看这个单位已经违法了。
主持人:工资标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象以前免费试用的工作能不能追到工资?现在人们对新法的期待的心情,有没有可能在新法实施以后再去追讨。
翟振东:如果说处理这个问题的话,如果超过60天就有一个时限的问题,
主持人:这位朋友不知道有没有在线,刚才几位嘉宾给了你明确的解释,如果还有需要咨询的,稍后我们会给大家留下联系方式。我想特别要提到王律师,稍后公布一下您的联系方式。
王红举:可以,没问题。
主持人:另外一个网友提到:我在一家国际公司违反了相关规定,没有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之类的。
翟振东:实际上,这里面有这样一个问题。我给解除合同分了下类,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前提劳动者有过失的解除,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无过失地解除合同,不是主观的原因也不是犯了什么错误,这种解除有经济赔偿。那么劳动者可以和企业解除合同也有两个方面:用人单位有过失,如不按时支付工资,不参加劳动保险,劳动环境恶劣,劳动者随时可以解除合同,那么企业、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说是正常辞职这种行为,尽管劳动者有选择劳动的权利,但是你个人跟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没有补偿金的。  
主持人:如果不是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他是没有补偿金的。
另外一位小灵通用户问,某大国有企业在计算日工资时将绩效工资和各种奖金去掉以后来计算日工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关于这一方面是怎样管理的?
翟振东:现在工资结构比较复杂,现在洛阳比较大型的企业都有自己的工资制度。一般合同上订的工资是标准工资,一般到年底可能还会有奖金、绩效。有些企业想规避这种法律责任,基本工资就是这些多,一个月就是1000块钱或者1500块钱,但年底奖金发的比较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有一个计算方法,是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2个月可能到年底的时候收入高一点,平时的收入低一点,他全部综合在一块,实际上就是考虑到了这个因素。
主持人:那他提到了日工资和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有没有区别?
翟振东:有区别。标准工资它是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他用这个分配我每天我的工资是多少。算经济补偿金他是把全部收入给你算上了。
刘云峰:12个月,月工资《劳动合同法》做了专门的明确规定。
王红举:还有工资标准不明确的,参照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实际上这个酬不一定就是刚才讲的,有可能会包括各种绩效考核和年底奖金。
主持人:他这个问题也是相对比较笼统的,也牵涉到具体的岗位或者具体的单位的情况,咱们也不好去准确地来判断。这个网友说我们刚才提到的劳务派遣工是不是就意味着是单位的次等员工,不能享受到单位的医疗等福利,就算是想考个职称等需要单位证明的考试,工作单位也不给你证明,要你跑去第三方去证明。会不会是这样情况呢?
翟振东:有这个可能,因为毕竟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
刘云峰:但必须明白一点 在法律上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劳动的权利,所有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一律是平等的。
  主持人:那他提出来的这个考试需要单位证明的情况其实是很多人都会遇到的很实际的情况。
  王红举: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予以解决,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它有相对应的部门,比如办公室有职称评定这一块,可以相对好解决。有的是没有,它仅仅是一个劳务派遣公司;有的是人员、办公的条件不允许,这个时候实际上用人单位应该协助劳动者,给予建立健全相应享受到的评定,因为他实际工作劳动成果是体现在用人单位了,根据情况不同。
主持人:还有一位“打工姐妹”留下这样一个问题,说我们天天上班都在12小时以上,双休日只有一天,公司又不给加班费,咋办?那么我可以提醒这位朋友你可以到咱们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她还问到了加班费怎样计算,洛阳按每个小时6.5元计算对吗?
  翟振东:加班费不能笼统地按6.5元来算。6.5元是洛阳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小时工资用于非全日制劳动,是用小时来计算工资,而且是每半个月,15天支付一次。它不是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是要根据自己的标准工资来确定的。
刘云峰: 他支付的时间是每月支付一次。
主持人,另外一个朋友问:各位专家我是一名兼职人员,能够办理相关的保险吗?怎么办?我自己能办吗?
翟振东:兼职人员比较麻烦。《劳动合同法》比较科学的方面是把兼职人员在法律上是肯定了。以前的《劳动法》是不允许建立两个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有一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对我这个劳动企业工作产生重大影响了,你不能在我这里干8个小时,在另外一个企业再干8个小时,这样的话实际上用人单位是有权解除合同的。但这里劳动关系比较复杂,洛阳国有企业比较多,比如在这个企业内退了,免除劳动了,劳动关系也是一种冻结状态,拿一定的生活费,但是原企业仍然在缴纳社会保险。这样的话,他完全可以在另外一个企业再建立一个新的劳动关系,既然原企业已经把各种社会保险基金交过了,在新的用人单位可以避免这个,不能交重了。如果是兼职的,要看在原单位缴纳了没有。如果原单位没有,那新单位应该缴纳。同时用工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劳动力市场为了方便劳动者的灵活就业这方面有规定,如果这个企业暂时不能缴纳,它可以把钱给你,你自己把劳动关系寄存到劳动力市场进行人事代理,由它来给你缴纳劳动保险。
主持人:这个看起来是用人单位的问题,说法规中提到了如果自己的别的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
翟振东:如果是一个正常的劳动关系,尽管是双重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订的。但是应该有一个区分,非全日制的可以建立一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因为他每天的工作是四个小时以内,每周不超过24小时。这样的话他可以不签订合同,也可以不缴三金,因为你已经建立的一个以上劳动合同关系。
刘云峰:《劳动合同法》非常明确规定,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是有差别的。
主持人:还有朋友问:私企的停薪留职是否合法?需要支付赔偿和经济补偿金吗?
翟振东:实际上停薪留职应该不存在了,它是在上世纪90年代的国有企业特有的一种名词。在这个企业人浮于事,他又不想离开这个企业,然后跟企业签订一个协议,把自己的身份保留在这儿,到外面打工。现在实际上是不允许,尤其是私企。你不愿意在这个企业干了,你可以辞职,不存在身份保留的问题。
主持人:然后我们再看一个案例,说有一个人已经连续两次与单位签订合同,现在是面临第三次签订合同,按新法应该是一个无固定合同了,他要求自己的月收入超过3000元,但达不成一致。如果辞职,按照现在《劳动法》补偿是不是会按《劳动合同法》高?  
翟振东:首先他面临第三次签合同的时候,是不是肯定是过了08年以后,进入《劳动合同法》这个时代了?那么要区分对待了,如果说他在这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了10年那么再续的话,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如果达不到10年,他这两次合同是新法实施了以后签订的,他不一定符合这个条件。第二,两次合同已经到期了,要求续签第三次合同,他要求企业每个月给他3000元工资,这是他自己的愿望,如果他的愿望达不到的话,就意味着他就不选这个企业了,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这就变成终止问题了,咱们在执行《劳动法》到现在为止,终止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它只是国有企业在终止合同一个特种规定,要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他这个是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每干一年要给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不超过12个月。如果他所处的企业不是国有企业,他要终止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到了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就有区别了,终止合同可能要在经济补偿金上跟以前有了变化。变化在那里呢?合同到期了用人单位不愿意续订,用人单位要给经济补偿金的。以前没有,这是新法律加上的。那么合同到期了,劳动者不愿意续合同,但是要看原来已经到期的劳动标准与续订的劳动标准,如果续订的劳动标准等于或者高于原劳动标准,那终止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比如:原来我给你定的合同,一个月工资是1500,到期了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续合同 就等于或高于1500了或者1600就是高于劳动标准了,如果劳动者仍然不愿意跟单位续劳动合同,这个用人单位就不负劳动补偿金的责任了。如果这个标准低于原标准,原来定的是1500现在定1000了,用人单位就有嫌疑规避法律责任,在这个情况下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有区别的。
刘云峰:网友的第一个问题还必须明确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次签合同后第三次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它是只从2008年1月1号以后。假如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06年3月份到07年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07年又签了第二次劳动合同,到08年3月份到期,到08年3月份再继续签约。《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原来的劳动合同没有到期要继续履行。到 08年3月份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来讲,在《劳动合同法》是第一次。
王红举:它不能适用三次的规定。
主持人:从这个问题的笼统性我们感到有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并不是非常清晰,我相信经过今天几位专家和嘉宾的解读,应该说更多的朋友对《劳动合同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现在我们接着看,有位朋友说,感觉市里很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想听到全面的解答,这可能是刚开始的留言,我们现在已经开始解答了,我们的直播已经进行了一个小时零十分钟,不知他是否还在关注,希望我们今天的直播能给您带来您所想看到的全面的解答。
有一位网友问: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三个月,与该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该单位在试用结束半个月后,通知我试用期间不适应工作要解除合同,并要求我主动辞职,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我该怎么办?这个也是刚开始我们提到的取证问题吧?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对于网友面临的问题我们该怎么他解决一下?
翟振东:用人单位是没有这种权利的,因为试用期已经满了。
刘云峰:试用期期满他已经继续工作了半个月了。
主持人:用人单位已经失去说他试用期不能工作不适应这个条件了。这个网友可能也在线,单位的做法肯定是不符合的。他该怎么办?
翟振东:同时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即便是在试用期也不是说用人单位说不适合就不适合了,你还要拿出一定的证据,说明他不符合你的工作条件,如果他侵犯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诉。
主持人:另外一个朋友问:解除劳动关系还像以前一样吗?可能是说《劳动合同法》中的解除劳动关系和《劳动法》中的解除劳动关系是否一样?在我看来它应该是一样的吧?  
刘云峰: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块规定是很细的,比原来的《劳动法》细致了,是不一样的。在这方面它增加了很多内容,有劳动者本身违反违章制度的;有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说你(用人单位)没有提供相应的卫生条件,没有相关的劳动条件等等。有相关的规定,比以前确实是提高、进步了很多。
主持人:有的同志问到:我在某国营单位上班22年了,最近有病请假,单位不给算病假按事假处理,除交四金外,一分钱生活费都不给,请问这合理合法吗?
翟振东:《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实施,目前还在执行《劳动法》。《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有享受医疗期的权利。医疗期制度应该说在94年已经实行了,现在包括以后执行的还是这个治疗期制度。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不同工作年限,可以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象他工作22年,应该可以享受24个月的医疗期。但是前提是需要医疗。如果超过了这个医疗期还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合同,但是要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如果需要医疗而用人单位不同意,要按事假,这个是违法行为。
刘云峰:如果说泡病假,长期不上班那是另外一种情况。
主持人:一些具体情况需要用人单位具体对待。有位网友这样问,我的合同是去年10月份结束的,但我没有签订新的合同,到明年能不能转为固定合同呢?这种情况应该也是比较特殊的,在中间存在了断档。
翟振东:他这不能算断档。10月份到期了,到期了没有书面合同,但是有事实劳动关系。
刘云峰:他的情况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况是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从08年1月1号 起,计算时间点是这个点。
主持人:大家应该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像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时间点都是从08年1月1日起,这个也是提醒大家注意的。
因为有了1月1日这个界限,有的朋友还很迷惑。有朋友问: 《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和2008年2月28日到期有什么区别?
王红举:这实际上是一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时间适用的问题。如果是08年1月1号,毫无疑问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报酬就按《劳动合同法》来执行了。如果是没有在08年1月1号签订,哪怕是12月31号,实际上是没办法适用。但是除非他有续订的情况,这个也是符合《劳动合同法》,它也考虑到一个衔接的问题。
主持人:法律在制订的过程中也已充分地考虑到这些时间的衔接和情况的变化。刚才我们提到劳动合同的解除时一直在强调,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他们相互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有网友问:如果员工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公司可不可以不同意?就是抛开赔偿金的情况下,我可不可以不同意?
翟振东:这个是不允许的。实际上,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后,用人单位同意不同意,劳动者是有权利走的。但是里面有个问题:看双方是否有约定,要把约定的内容承担了。
刘云峰:在试用期是提前三天(提出)。
主持人:那么这两个时间是提醒大家注意的,一个是正式合同是要提前30天来作出申请,试用期是提前3天作出申请。
另外一位叫“蓝蓝”的网友,他问05年企业改制后,如果职工的身份置换费全额兑付,08年企业又重组,职工的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翟振东:这个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如果说05年企业改制,法律规定企业改制在算本企业工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这个方面是仍然可以计算的。但是05年以前,经济补偿金已经拿过了,再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候,应该是05年以后的界限。
主持人:他问到职工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到底是干什么用的。是签合同的工龄的计算?还是计算补偿金?
刘云峰:应该把工龄和劳动期限分开来。
主持人:我们看到很多网友不停地留言,我想大家对《劳动合同法》是非常地关注。有另外一个网友问到,民营企业是否也一定要对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我刚才一直在听几位嘉宾解释,这肯定是需要的。另外一位朋友提到:新法将增加劳动力成本,将促使企业减员、失业增加。这种说法是不是全面?是不是合理呢?
翟振东:他说的是一种现象,可能会。
刘云峰: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很多企业是缺劳动者的,他在不停地招劳动者。
主持人:任何问题都有它的两面性。实际上我们提到《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它确实给企业增加了用人成本,但从宏观上来看,它对整个劳动力市场的平衡稳定,还是起到主要的推进作用的。
通过手机短信留言的朋友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我了解到有的单位没有给职工发200%-300%的加班工资,即使发了也打了折扣。如果计算日工资时将各种奖金都去掉,请问政府将如果监管和纠正?特别是正规军事的单位。对于这种情况,咱们做为管理部门怎么来解决这种问题呢?
  翟振东:对于工资标准来说,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仅仅是一个指导意见。工资制度是企业的,企业有企业的工资制度,如果说企业不按自己的工资制度来办,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还是有两个渠道可以走的,一个是劳动监察,一个是劳动仲裁。
  主持人:另外一个朋友问到了,洛阳有劳务派遣公司吗?以咱们了解的情况洛阳的劳务派遣市场如何?
翟振东:有,还不少呢。
主持人:洛阳也有这样的一个市场,可能之前大家没有注意到这个情况。有网友问,我到现在每个月工资只有400元。我该咋办?这个问题跟前面的问题是非常类似的,你都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去申诉,依法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
   刚才我们在这个过程中,现场的几个嘉宾对我们网友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但是由于时间关系,还有一些网友的问题我们不可能在直播的过程中回答。但在直播结束后,您还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来跟我们的嘉宾进行交流 咱们劳动局仲裁科电话:63296968;事务所的联系电话:63332189 。也提醒各位朋友记好了,在之后的时间里,如果你对《劳动合同法》有什么疑问或者还有什么问题要咨询的话,可以拨打相关的电话跟我们的专家进行咨询。
  

2007-12-28 19:52:02
提个建议: 感觉给我们弄点更实际的宣传手册会更好点.不过,网络直播的一问一答对我还是有点收益的!律师的咨询收费吗? 2007-12-28 1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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